一、球場及用具
1、比賽場地
A、活動區域:
校內-體育館、活動中心、 田徑場、綜合球場。
校外-社區公園、活動廣場、 簡易球場、標準球場。
B、場地性質:
水泥場地、草地場地、PU場地、 紅土場地、綜合地。
2、場地規定
A:壘間距離、投球距離、全壘打距離之分級
規定如下表:
級別 適用對象 壘距 投距 界外 全壘打 備註
1 幼 稚 園 12m 7m 3m 30m 採用打擊座揮棒比賽
2 國小1- 4 15m 9m 5m 40m 採用打擊座揮棒比賽
3 國小5- 6 15m 9m 5m 40m 採用打擊座揮棒比賽
4 國中以上 18m 11m 5m 50m 採投手鐘擺投球比賽
B、擊球區:位於本壘板兩側,長1.82公尺(6呎),寬
1.22公尺(4呎)之兩個矩形。
C、其他:界內區、界外區、捕手區、壘指導區、次擊球
區、死球區(場外)。
二、名詞解釋
1.促請裁決:
守隊向裁判員指控攻隊違犯下列違規事實,促請判定該球
員出局之行為。 A.打序錯誤 B.違規替補 C.衝過各壘企圖
往下一壘前進 D.空過壘
《方法》A、B兩項,以口頭提出;C、D兩項,需傳球到該
壘並以口頭提出。
《提出時機》採用打擊座未揮下一次前、或野手未離開內
野區前均可提出。
2.違規球員:在場上比賽,沒有向裁判員報准的球員,稱為「違規球員」。如果
違規的球隊,主動向主審補報告,則違規消失。如果由被侵犯的球隊,在違規球員上場,採用擊球座已揮擊時,向裁判員提出抗議,則處分該違規球員,本場比賽不得「再上場」,成為「失格球員」。使用「違規球員」的行為,也就是「違規替補」。
3.確實接捕:所謂「確實接捕」係指野手用手確實接到擊球員擊出之球,或野手間的傳球之行為。如果用帽子、口袋或球衣的任何部分接球都不算「確實接捕」。
4.界內球:A.球停止於本壘到一壘或三壘之間的界內區。被
宣告內野無效球除外。
B.球經由界內區彈跳通過一、三壘壘包上空到其
後方外野區者。
C.碰觸一壘、二壘、三壘壘包的球,一壘橘色壘
包除外。
D. 最初的落地點為外野界內區者。
E.球在界內區或其上空碰觸球員或裁判員者。
F.以飛行狀態飛越球場界內區上空者。
5.界外球:A.球停止在本壘至一壘,或本壘至三壘間的界外
區。
B.球從一、三壘之前彈躍通過往外野,觸於界外
區或從界外區的上空通過者。
C.球越過一壘或三壘時,最初的落點是在界外
區。
D.球在界外區或其上空,碰觸球員或裁判員及任
何球場上之異物者。
E.觸著擊球區內之擊球員者。
6.內野無效球:採用擊球座擊球時,當所擊出之球(含受到
擊球座干擾)被碰觸或停止於本壘板尖半徑
五公尺內之界內區時,為「內野無效球」。
主審應適時宣告「NO BATTING」打擊無效,
計一好球。
7.封殺行為:因擊球員擊出之球後成擊跑員時,前壘上的跑
壘員則失去佔有該壘權利,所發的狀態。
【註】樂樂棒球規定,「封殺行為」產生時,
各跑壘員一律採強迫進壘。
8.出局:守隊利用三振、接殺、封殺、傳接、踩壘等之刺殺
方式,讓擊球員無法上壘或跑壘員無法進壘的行
為。【註】樂樂棒球禁止觸殺、夾殺行為,觸
殺、夾殺不出局。
9.違規接球:防守球員用帽子或衣服,離開正常部位,去接
捕擊出或傳出之球。
10.傳出場外: 當比賽進行之中,野手間相互傳球,所造成
球傳出死球線外,或成為「障礙球」 時,稱
為傳出場外。
11.障礙球:當擊出或傳出之球,被未參與比賽的人碰觸、擋
住、控制時,或碰觸到非比賽器材,或非比賽
球場之區域內任何物體時,都成為「障礙球」
,比賽暫停。
12.妨礙守備:攻隊球員或其球隊人員有阻擋、拖延或擾亂正
在處理球之野手的行為。
13.阻礙跑壘:野手手中無持球,或未處理球之行為時,卻
阻礙了跑壘員跑壘的行為。
14.雙色壘包規定:
A.擊出之球,除擊中一壘橙色壘包為界外球外,其餘壘包
被擊中均為界內球。
B.擊出內野球,產生防守行為時,進攻球員須使用橙色
壘包,做為衝壘及返壘用;防守球員必須使用白色壘包,做為防
守用。
C.擊出之球,穿飛越內野到外野後,進攻及防守球員均
可踏觸任何色之二、三壘壘包,唯防守球員必須讓出
另一色壘包,做為進攻球員衝壘及返壘用。
D.衝過各壘的跑壘員,回原壘後則使用白色壘包,做為
起始壘包。
三、準備比賽
1.裁判員準備動作:
A.要求遵守比賽規則,檢查比賽用具、裝備。
B.確認球場的界線和設備之安全性,將特殊規則向兩隊指
導說明。
2.教練準備事項:
A.必須在「球員名單」上,依打擊順序填寫先發及預備球
員的姓名背號、守位,並做確認及簽名和其背號。
B.教練必須穿著整齊與球隊同色系球服,在球場上不得使
用任何通訊器具。 【罰則】違反者,應先警告改正,如
仍故意判總教練「驅逐離場」。
3.球隊規範事頁:
A.球隊賽前及結束後要列隊敬禮,輸隊應鼓掌致賀。
B.球隊的組成至少九名球員。
C. 先發球員在下場後,可「再上場」一次機會,但要回歸
原來的打擊棒次。 不可以和原先替補他的預備球員,同
時在場上比賽。
【罰則】違反人數不足者,判「奪權比賽」;違反「再上場」者,將處罰該球員「勒令退場」,而列名在攻守名單上的經理或教練亦同。
四、比賽
1.正式比賽比賽總共有六局。攻守選擇決定後,比賽開始前
五分鐘,提交打擊順序表。
2.比賽中球員、經理或教練禁止對裁判員、雙方的球員或
觀眾惡言惡語、粗話罵人。
【罰則】罰球監一局(經理教練停權、球員則視同替補),嚴重或惡意者可以「驅逐離場」。
3.有三種情況即使跑壘員先回到本壘,得分仍然不算:
A.擊跑員在一壘前出局,造成三人出局。
B.壘上的跑壘員被封殺出局,成為三人出局。
C.前位跑壘員未觸壘而被判出局,成為三人出局。
4.有下列情況時,裁判員可以宣告「奪權比賽」,判定對方
獲勝:
A.主審宣告「比賽開始」後,拒絕出場比賽者,或運用策
略故意拖延比賽。
B.不理會裁判員警告而一直違規者,或被判「驅逐離場」
後,在一段時間內仍不離開。
C. 因球員被判「勒令退場」或「驅逐離場」及其他因素,造成人數不足者。
【註】「奪權比賽」的得分是給予無過失之球隊,判為6:0
獲勝。
5.面授機宜:每一局中,攻守雙方經理教練,只能各暫停一次入場與球員面授交談。
五、投手
1.採用擊球座時,投手不必投球視同為野手,但防守區域必
須位於相對投手位置。
2.在球未被揮擊之前,各野手(除捕手外)不可超越投手板做趨前防守之行為。
【罰則】違者警告,屢勸不聽則強迫換離內野守備位置。
六、擊球員
1.擊球員在出局或上壘後就完成打擊任務,但不可有甩棒之危險動作出現。
【罰則】發生甩棒時先警告(不出局,妨礙守備除外),嚴重則「勒令退場」。
2.「打擊順序」錯誤
A.打序表之正位擊球員,未上場打擊,而由其他擊球員上場完成打擊時,在採用擊球座,次位擊球員未揮擊前,守隊提出「促請裁決」時,則正位擊球員會被宣判出局,代替打擊的球員打擊後所造成的進壘與得分都無效,包括擊出內野滾地球造成壘上跑壘員被封殺的情況。
B.非正位擊球員未完成打擊時,正位擊球員可承續已有的好壞球數。
C.非正位擊球員完成打擊後,採用擊球座,次位擊球員已揮擊前,無提出「促請裁決」時,非正位擊球員被承認為正位擊球員,而打擊也按往後的順序繼續進行。
D.裁判員如發現打擊錯誤,不能主動提醒攻守雙方,屬於「促請裁決」行為。
3.擊球員(擊跑員)出局:(禁止滑壘)
A.採用擊球座打擊時,只能揮擊三次,未能擊出有效球。
B.「打擊順序」錯誤,被守隊提出「促請裁決」時。
C.界內外飛球被野手「確實接捕」時,為「比賽停球」。
D.擊跑員在進觸一壘前,如果被防守球員拿球碰觸一壘壘包
時。
E.「妨礙守備」發生時。
4.擊球員可以進壘:(野手禁止觸殺、夾殺)
A.界內飛球飛越過所規定之全壘打距離,擊球員只要合法循觸各壘,可獲得全壘打。
B.野手用帽子等身上衣物故意丟擲碰觸擊出之界內球,此時仍是「比賽進行中」。擊球員上到三壘後,亦可負險回本壘。
C.界內飛球飛越過少於所規定之全壘打距離,擊球員可進至二壘。
D.界內球落地後彈出場外,或夾在圍牆等物時,擊球員及跑壘員各進兩個壘。
E.界內球落地後,因為野手的碰觸而彈出場外,擊球員及跑壘員各進兩個壘。
F.界內飛球,因為野手的碰觸而彈至界外觀眾看台,擊球員可以上二壘。
G.界內球於野手未處理前碰觸到跑壘員或裁判員時,擊球員上一壘,但碰觸球的跑壘員出 局。若通過或碰觸野手再碰到跑壘員或裁判員,此時屬於「比賽進行中」。
七、跑壘員
1.跑壘員出局(跑壘者禁止滑壘)
A.擊出之球出現「封殺行為」時,跑壘員均強迫進壘,野手只要在其上壘前持球觸壘即可。
B.比賽中,野手將球傳到跑壘員欲負險前往或返回之壘位時,只要在其上壘前持球觸壘即可。
C.兩位跑壘員佔同一壘位,前位跑壘員有權佔有該壘,在球到達該壘時,後位跑壘員則出局。
D.比賽中,同一個壘位同時出現兩位跑壘員將出局時,在球到達該壘時,以最接近本壘的跑壘員為出局對象。
E.在前位跑壘員未出局前,後位跑壘員超越前位跑壘員時(包括全壘打、暴傳或彈跳到場外的安打),則後位跑壘員出局。逆向跑壘時亦同。
F.界內球未觸及或未通過內野手前,被跑壘員在界內區觸球,或發生「妨礙守備」時。
G.比賽中,跑壘員可衝過各壘壘包,但企圖往下一壘時,被「促請裁決」後,將被判出局。
H.擊球員未擊中球之前,跑壘員提早離開該壘,形成「違規離壘」時。
I.跑壘員空過各壘時或回本壘沒有觸壘時,被「促請裁決」後,將被判出局。
2.跑壘員可以進壘:(野手禁止觸殺、夾殺)
A.野手用帽子等身上衣物故意丟擲碰傳出之球,跑壘員給予兩個壘後,亦可負險回本壘。
B.把球傳出場外、球員休息處或夾在鐵絲網上時,屬於「比賽停止球」,給予兩個壘。
C.當發生妨礙跑壘時,裁判員應宣告或做出「妨礙跑壘」的手勢。相關說明如下:
a.對於被妨礙之跑壘員採取防守行為或擊跑員未觸一壘前受到妨礙時,裁判員應宣告「暫停」(雙手高舉),然後判定野手妨礙跑壘。在這種情況下,壘上跑壘員至少進一壘,而裁判員也可根據情況,判定壘上跑壘員如果沒有受到妨礙時,可到達的壘位。
b.於比賽進行時,野手未對受到妨礙之跑壘員採取守備行為時,被妨礙的跑壘員可以冒險搶攻更多的壘,但如果被「刺殺」時,那麼出局是要成立的。
八、比賽進行中與比賽停止
1.下列情況為「比賽停止」,屬於死球。(跑壘員得返回原壘)
A.採用「觸擊」時,及宣告「好球」、「內野無效球」、
「界外球」時。
B.界內球未經碰觸或未通過內野手前,在界內區被跑壘員觸
及時。
C.飛球被接殺或「故意接落」時,及發生「妨礙守備」時。
D.跑壘員「違規離壘」,或「阻礙跑壘」、「協助跑壘」行為告一段落時。
E.球出場外或形成「障礙球」,及裁判宣告「暫停」,或死球「促請裁決」時。
2.下列情況為「比賽進行中」,屬於活球。
A主審宣告「比賽開始」(PLAY),及跑壘員被傳接、踩壘出局或封殺出局時。
B.當界內球,經碰觸或通過內野手後,在界內區擊中裁判或跑壘員時。
C.傳出之球,擊中場內比賽人員,或仍在場內、死球線以內時。
D.後位跑壘員超越前位跑壘員,被宣告出局時。
E.擊出或傳出之球,發生「違規接球」,而跑壘員已到達授與壘位時。
F.「阻礙跑壘」、「協助跑壘」行為存在,而狀況仍持續進行之中時。
G.裁判尚未宣告「暫停」,及合法提出活球「促請裁決」時。
3.延遲死球:為了維持比賽順暢的進行,對於A.「阻礙跑壘」B.「協助跑壘」C.「違規接球」 之三種狀況,並不當場宣告「暫停」,造成過程中斷,僅由裁判比出「遲死球」手勢,有時加上適當的宣告,提醒攻守雙方,在狀況告一段落時,視情形發展,宣告「比賽暫停」加以適當判決,或維持比賽繼續進行中。
1、比賽場地
A、活動區域:
校內-體育館、活動中心、 田徑場、綜合球場。
校外-社區公園、活動廣場、 簡易球場、標準球場。
B、場地性質:
水泥場地、草地場地、PU場地、 紅土場地、綜合地。
2、場地規定
A:壘間距離、投球距離、全壘打距離之分級
規定如下表:
級別 適用對象 壘距 投距 界外 全壘打 備註
1 幼 稚 園 12m 7m 3m 30m 採用打擊座揮棒比賽
2 國小1- 4 15m 9m 5m 40m 採用打擊座揮棒比賽
3 國小5- 6 15m 9m 5m 40m 採用打擊座揮棒比賽
4 國中以上 18m 11m 5m 50m 採投手鐘擺投球比賽
B、擊球區:位於本壘板兩側,長1.82公尺(6呎),寬
1.22公尺(4呎)之兩個矩形。
C、其他:界內區、界外區、捕手區、壘指導區、次擊球
區、死球區(場外)。
二、名詞解釋
1.促請裁決:
守隊向裁判員指控攻隊違犯下列違規事實,促請判定該球
員出局之行為。 A.打序錯誤 B.違規替補 C.衝過各壘企圖
往下一壘前進 D.空過壘
《方法》A、B兩項,以口頭提出;C、D兩項,需傳球到該
壘並以口頭提出。
《提出時機》採用打擊座未揮下一次前、或野手未離開內
野區前均可提出。
2.違規球員:在場上比賽,沒有向裁判員報准的球員,稱為「違規球員」。如果
違規的球隊,主動向主審補報告,則違規消失。如果由被侵犯的球隊,在違規球員上場,採用擊球座已揮擊時,向裁判員提出抗議,則處分該違規球員,本場比賽不得「再上場」,成為「失格球員」。使用「違規球員」的行為,也就是「違規替補」。
3.確實接捕:所謂「確實接捕」係指野手用手確實接到擊球員擊出之球,或野手間的傳球之行為。如果用帽子、口袋或球衣的任何部分接球都不算「確實接捕」。
4.界內球:A.球停止於本壘到一壘或三壘之間的界內區。被
宣告內野無效球除外。
B.球經由界內區彈跳通過一、三壘壘包上空到其
後方外野區者。
C.碰觸一壘、二壘、三壘壘包的球,一壘橘色壘
包除外。
D. 最初的落地點為外野界內區者。
E.球在界內區或其上空碰觸球員或裁判員者。
F.以飛行狀態飛越球場界內區上空者。
5.界外球:A.球停止在本壘至一壘,或本壘至三壘間的界外
區。
B.球從一、三壘之前彈躍通過往外野,觸於界外
區或從界外區的上空通過者。
C.球越過一壘或三壘時,最初的落點是在界外
區。
D.球在界外區或其上空,碰觸球員或裁判員及任
何球場上之異物者。
E.觸著擊球區內之擊球員者。
6.內野無效球:採用擊球座擊球時,當所擊出之球(含受到
擊球座干擾)被碰觸或停止於本壘板尖半徑
五公尺內之界內區時,為「內野無效球」。
主審應適時宣告「NO BATTING」打擊無效,
計一好球。
7.封殺行為:因擊球員擊出之球後成擊跑員時,前壘上的跑
壘員則失去佔有該壘權利,所發的狀態。
【註】樂樂棒球規定,「封殺行為」產生時,
各跑壘員一律採強迫進壘。
8.出局:守隊利用三振、接殺、封殺、傳接、踩壘等之刺殺
方式,讓擊球員無法上壘或跑壘員無法進壘的行
為。【註】樂樂棒球禁止觸殺、夾殺行為,觸
殺、夾殺不出局。
9.違規接球:防守球員用帽子或衣服,離開正常部位,去接
捕擊出或傳出之球。
10.傳出場外: 當比賽進行之中,野手間相互傳球,所造成
球傳出死球線外,或成為「障礙球」 時,稱
為傳出場外。
11.障礙球:當擊出或傳出之球,被未參與比賽的人碰觸、擋
住、控制時,或碰觸到非比賽器材,或非比賽
球場之區域內任何物體時,都成為「障礙球」
,比賽暫停。
12.妨礙守備:攻隊球員或其球隊人員有阻擋、拖延或擾亂正
在處理球之野手的行為。
13.阻礙跑壘:野手手中無持球,或未處理球之行為時,卻
阻礙了跑壘員跑壘的行為。
14.雙色壘包規定:
A.擊出之球,除擊中一壘橙色壘包為界外球外,其餘壘包
被擊中均為界內球。
B.擊出內野球,產生防守行為時,進攻球員須使用橙色
壘包,做為衝壘及返壘用;防守球員必須使用白色壘包,做為防
守用。
C.擊出之球,穿飛越內野到外野後,進攻及防守球員均
可踏觸任何色之二、三壘壘包,唯防守球員必須讓出
另一色壘包,做為進攻球員衝壘及返壘用。
D.衝過各壘的跑壘員,回原壘後則使用白色壘包,做為
起始壘包。
三、準備比賽
1.裁判員準備動作:
A.要求遵守比賽規則,檢查比賽用具、裝備。
B.確認球場的界線和設備之安全性,將特殊規則向兩隊指
導說明。
2.教練準備事項:
A.必須在「球員名單」上,依打擊順序填寫先發及預備球
員的姓名背號、守位,並做確認及簽名和其背號。
B.教練必須穿著整齊與球隊同色系球服,在球場上不得使
用任何通訊器具。 【罰則】違反者,應先警告改正,如
仍故意判總教練「驅逐離場」。
3.球隊規範事頁:
A.球隊賽前及結束後要列隊敬禮,輸隊應鼓掌致賀。
B.球隊的組成至少九名球員。
C. 先發球員在下場後,可「再上場」一次機會,但要回歸
原來的打擊棒次。 不可以和原先替補他的預備球員,同
時在場上比賽。
【罰則】違反人數不足者,判「奪權比賽」;違反「再上場」者,將處罰該球員「勒令退場」,而列名在攻守名單上的經理或教練亦同。
四、比賽
1.正式比賽比賽總共有六局。攻守選擇決定後,比賽開始前
五分鐘,提交打擊順序表。
2.比賽中球員、經理或教練禁止對裁判員、雙方的球員或
觀眾惡言惡語、粗話罵人。
【罰則】罰球監一局(經理教練停權、球員則視同替補),嚴重或惡意者可以「驅逐離場」。
3.有三種情況即使跑壘員先回到本壘,得分仍然不算:
A.擊跑員在一壘前出局,造成三人出局。
B.壘上的跑壘員被封殺出局,成為三人出局。
C.前位跑壘員未觸壘而被判出局,成為三人出局。
4.有下列情況時,裁判員可以宣告「奪權比賽」,判定對方
獲勝:
A.主審宣告「比賽開始」後,拒絕出場比賽者,或運用策
略故意拖延比賽。
B.不理會裁判員警告而一直違規者,或被判「驅逐離場」
後,在一段時間內仍不離開。
C. 因球員被判「勒令退場」或「驅逐離場」及其他因素,造成人數不足者。
【註】「奪權比賽」的得分是給予無過失之球隊,判為6:0
獲勝。
5.面授機宜:每一局中,攻守雙方經理教練,只能各暫停一次入場與球員面授交談。
五、投手
1.採用擊球座時,投手不必投球視同為野手,但防守區域必
須位於相對投手位置。
2.在球未被揮擊之前,各野手(除捕手外)不可超越投手板做趨前防守之行為。
【罰則】違者警告,屢勸不聽則強迫換離內野守備位置。
六、擊球員
1.擊球員在出局或上壘後就完成打擊任務,但不可有甩棒之危險動作出現。
【罰則】發生甩棒時先警告(不出局,妨礙守備除外),嚴重則「勒令退場」。
2.「打擊順序」錯誤
A.打序表之正位擊球員,未上場打擊,而由其他擊球員上場完成打擊時,在採用擊球座,次位擊球員未揮擊前,守隊提出「促請裁決」時,則正位擊球員會被宣判出局,代替打擊的球員打擊後所造成的進壘與得分都無效,包括擊出內野滾地球造成壘上跑壘員被封殺的情況。
B.非正位擊球員未完成打擊時,正位擊球員可承續已有的好壞球數。
C.非正位擊球員完成打擊後,採用擊球座,次位擊球員已揮擊前,無提出「促請裁決」時,非正位擊球員被承認為正位擊球員,而打擊也按往後的順序繼續進行。
D.裁判員如發現打擊錯誤,不能主動提醒攻守雙方,屬於「促請裁決」行為。
3.擊球員(擊跑員)出局:(禁止滑壘)
A.採用擊球座打擊時,只能揮擊三次,未能擊出有效球。
B.「打擊順序」錯誤,被守隊提出「促請裁決」時。
C.界內外飛球被野手「確實接捕」時,為「比賽停球」。
D.擊跑員在進觸一壘前,如果被防守球員拿球碰觸一壘壘包
時。
E.「妨礙守備」發生時。
4.擊球員可以進壘:(野手禁止觸殺、夾殺)
A.界內飛球飛越過所規定之全壘打距離,擊球員只要合法循觸各壘,可獲得全壘打。
B.野手用帽子等身上衣物故意丟擲碰觸擊出之界內球,此時仍是「比賽進行中」。擊球員上到三壘後,亦可負險回本壘。
C.界內飛球飛越過少於所規定之全壘打距離,擊球員可進至二壘。
D.界內球落地後彈出場外,或夾在圍牆等物時,擊球員及跑壘員各進兩個壘。
E.界內球落地後,因為野手的碰觸而彈出場外,擊球員及跑壘員各進兩個壘。
F.界內飛球,因為野手的碰觸而彈至界外觀眾看台,擊球員可以上二壘。
G.界內球於野手未處理前碰觸到跑壘員或裁判員時,擊球員上一壘,但碰觸球的跑壘員出 局。若通過或碰觸野手再碰到跑壘員或裁判員,此時屬於「比賽進行中」。
七、跑壘員
1.跑壘員出局(跑壘者禁止滑壘)
A.擊出之球出現「封殺行為」時,跑壘員均強迫進壘,野手只要在其上壘前持球觸壘即可。
B.比賽中,野手將球傳到跑壘員欲負險前往或返回之壘位時,只要在其上壘前持球觸壘即可。
C.兩位跑壘員佔同一壘位,前位跑壘員有權佔有該壘,在球到達該壘時,後位跑壘員則出局。
D.比賽中,同一個壘位同時出現兩位跑壘員將出局時,在球到達該壘時,以最接近本壘的跑壘員為出局對象。
E.在前位跑壘員未出局前,後位跑壘員超越前位跑壘員時(包括全壘打、暴傳或彈跳到場外的安打),則後位跑壘員出局。逆向跑壘時亦同。
F.界內球未觸及或未通過內野手前,被跑壘員在界內區觸球,或發生「妨礙守備」時。
G.比賽中,跑壘員可衝過各壘壘包,但企圖往下一壘時,被「促請裁決」後,將被判出局。
H.擊球員未擊中球之前,跑壘員提早離開該壘,形成「違規離壘」時。
I.跑壘員空過各壘時或回本壘沒有觸壘時,被「促請裁決」後,將被判出局。
2.跑壘員可以進壘:(野手禁止觸殺、夾殺)
A.野手用帽子等身上衣物故意丟擲碰傳出之球,跑壘員給予兩個壘後,亦可負險回本壘。
B.把球傳出場外、球員休息處或夾在鐵絲網上時,屬於「比賽停止球」,給予兩個壘。
C.當發生妨礙跑壘時,裁判員應宣告或做出「妨礙跑壘」的手勢。相關說明如下:
a.對於被妨礙之跑壘員採取防守行為或擊跑員未觸一壘前受到妨礙時,裁判員應宣告「暫停」(雙手高舉),然後判定野手妨礙跑壘。在這種情況下,壘上跑壘員至少進一壘,而裁判員也可根據情況,判定壘上跑壘員如果沒有受到妨礙時,可到達的壘位。
b.於比賽進行時,野手未對受到妨礙之跑壘員採取守備行為時,被妨礙的跑壘員可以冒險搶攻更多的壘,但如果被「刺殺」時,那麼出局是要成立的。
八、比賽進行中與比賽停止
1.下列情況為「比賽停止」,屬於死球。(跑壘員得返回原壘)
A.採用「觸擊」時,及宣告「好球」、「內野無效球」、
「界外球」時。
B.界內球未經碰觸或未通過內野手前,在界內區被跑壘員觸
及時。
C.飛球被接殺或「故意接落」時,及發生「妨礙守備」時。
D.跑壘員「違規離壘」,或「阻礙跑壘」、「協助跑壘」行為告一段落時。
E.球出場外或形成「障礙球」,及裁判宣告「暫停」,或死球「促請裁決」時。
2.下列情況為「比賽進行中」,屬於活球。
A主審宣告「比賽開始」(PLAY),及跑壘員被傳接、踩壘出局或封殺出局時。
B.當界內球,經碰觸或通過內野手後,在界內區擊中裁判或跑壘員時。
C.傳出之球,擊中場內比賽人員,或仍在場內、死球線以內時。
D.後位跑壘員超越前位跑壘員,被宣告出局時。
E.擊出或傳出之球,發生「違規接球」,而跑壘員已到達授與壘位時。
F.「阻礙跑壘」、「協助跑壘」行為存在,而狀況仍持續進行之中時。
G.裁判尚未宣告「暫停」,及合法提出活球「促請裁決」時。
3.延遲死球:為了維持比賽順暢的進行,對於A.「阻礙跑壘」B.「協助跑壘」C.「違規接球」 之三種狀況,並不當場宣告「暫停」,造成過程中斷,僅由裁判比出「遲死球」手勢,有時加上適當的宣告,提醒攻守雙方,在狀況告一段落時,視情形發展,宣告「比賽暫停」加以適當判決,或維持比賽繼續進行中。
參考資料 http://home.kimo.com.tw/calorit2002/rules_detail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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熱門關鍵字
基本上與一般的棒球是一樣的,其他的不同點:
1.球具:
軟球、練習棒、球桿
2.規則:
投手不投(我不確定ㄟ...)
不能觸殺
不可盜壘
不可用短打
高飛犧牲打無效
甩棒直接出局
界外球也算三振...
大概這樣了吧!
1.球具:
軟球、練習棒、球桿
2.規則:
投手不投(我不確定ㄟ...)
不能觸殺
不可盜壘
不可用短打
高飛犧牲打無效
甩棒直接出局
界外球也算三振...
大概這樣了吧!
參考資料 印象中...
分3-4年級組跟5-6年級組的規則
國小3.4年級組
一、防守規定:
1、正式比賽採9人制,先發球員可再上場一次。
2、投手直接站在投手板上防守,不投球但要下場打擊。
3、打擊者揮棒前守備員不可超過投手距離,趨前防守。
二、攻擊跑壘規定:
1、採打擊座比賽,打擊者可揮棒3次。
2、二好球後再揮空棒或擊成界外球,則判三振出局。
3、不可滑壘,滑壘不論結果一律判出局。
4、打者及進攻隊須踩橘色壘包,守備隊踩白色壘包。
5、一定要揮棒打擊,不可觸擊,違者判好球一個繼續打擊。
6、打擊者上壘後改踩白色壘包起跑,離壘或盜壘判出局。
7、跑壘員必須在打擊者打到球後才可離壘前進。
三、裝備器材規定:
1、球棒及安全棒球需用指定之泡棉製安全球具器材。
2、守備隊只用雙手接球,不可使用棒球手套或帽子接 球。
3、不可穿金屬釘鞋,一般球鞋或膠製顆粒鞋均可。
四、上壘與出局:
1、三好球判出局、三出局換隊攻擊。與棒球同。
2、守備員將球傳出場外,所有跑壘員可加保送一個壘。
3、若無全壘打牆,當擊出之球穿過外野時,可判二壘安打。即二壘跑壘員可回本壘得分,一壘跑壘員可前進到三壘。
4、觸殺不出局,一律以傳球到下一壘包踩壘封殺就算出局。
5、高飛球接殺後為死球判打者出局,其他跑壘員須原回壘包。
五、勝負判定:
正式比賽採9人制打六局,並限時1小時得分多的隊獲勝。 若滿1個小時後,以最後一局比數判定勝負。
國小5.6年級組
一、投球規定(採腰下鐘擺拋球式投法)
1、投手投球時必須有一支腳站在投手板上。
2、投出觸身球時,只判一個壞球,打者不保送。
3、二好球後揮空棒或擊出界外球,判三振出局。
4、好球的球路須高過打擊者肩牓最高到2人高以內,經過本壘板上,掉進打擊者肩膀到膝蓋的好球帶。
二、打擊、跑壘規定
1、打擊者及進攻隊須踩橘色壘包,守備隊踩白色壘包。
2、一定要揮棒打擊,不可犧牲觸擊,違者判好球一個。
3、上壘後可踩白色壘包,不可盜壘或離壘違者判出局。
4、跑壘員必須在打擊者打到球後才可離壘前進。
5、投手暴投而捕手漏接,跑壘員不可以前進到下一壘。
三、裝備器材規定
1、球棒及安全球需用協會指定HIDO泡棉製安全器材。
2、守備隊只用雙手接球,不可用棒球手套或帽子接球。
3、不可穿金屬釘鞋,一般球鞋或膠製顆粒鞋均可。
四、上壘與出局
1、四壞球保送一壘,三好球判出局,三出局換隊攻擊。
2、守備員將球傳球出場外,所有跑壘員加保送一個壘。
五、勝負判定
正式比賽採9人制打6局限1小時,得分多的隊伍獲勝。 若滿1個小時後仍未賽完,以最後一局比數判定勝負。
註:
1、裁判採1人制,開賽及結束後一定要在本壘前列隊敬禮。
2、棒球是紳士運動請教練勿隨便抗議,若有球員或教練罵人及說髒話,裁判可立判球監1局換人上場,累犯驅逐出場。
3、正式比賽採9人制,投手也要下場打擊,沒有指定打擊。
4、若成人與兒童(父母及子女)同隊比賽,採成人距離比賽。
而小學4年級以下的採用打擊座揮棒比賽,4年級以上的採用投手鐘擺投球比賽
國小3.4年級組
一、防守規定:
1、正式比賽採9人制,先發球員可再上場一次。
2、投手直接站在投手板上防守,不投球但要下場打擊。
3、打擊者揮棒前守備員不可超過投手距離,趨前防守。
二、攻擊跑壘規定:
1、採打擊座比賽,打擊者可揮棒3次。
2、二好球後再揮空棒或擊成界外球,則判三振出局。
3、不可滑壘,滑壘不論結果一律判出局。
4、打者及進攻隊須踩橘色壘包,守備隊踩白色壘包。
5、一定要揮棒打擊,不可觸擊,違者判好球一個繼續打擊。
6、打擊者上壘後改踩白色壘包起跑,離壘或盜壘判出局。
7、跑壘員必須在打擊者打到球後才可離壘前進。
三、裝備器材規定:
1、球棒及安全棒球需用指定之泡棉製安全球具器材。
2、守備隊只用雙手接球,不可使用棒球手套或帽子接 球。
3、不可穿金屬釘鞋,一般球鞋或膠製顆粒鞋均可。
四、上壘與出局:
1、三好球判出局、三出局換隊攻擊。與棒球同。
2、守備員將球傳出場外,所有跑壘員可加保送一個壘。
3、若無全壘打牆,當擊出之球穿過外野時,可判二壘安打。即二壘跑壘員可回本壘得分,一壘跑壘員可前進到三壘。
4、觸殺不出局,一律以傳球到下一壘包踩壘封殺就算出局。
5、高飛球接殺後為死球判打者出局,其他跑壘員須原回壘包。
五、勝負判定:
正式比賽採9人制打六局,並限時1小時得分多的隊獲勝。 若滿1個小時後,以最後一局比數判定勝負。
國小5.6年級組
一、投球規定(採腰下鐘擺拋球式投法)
1、投手投球時必須有一支腳站在投手板上。
2、投出觸身球時,只判一個壞球,打者不保送。
3、二好球後揮空棒或擊出界外球,判三振出局。
4、好球的球路須高過打擊者肩牓最高到2人高以內,經過本壘板上,掉進打擊者肩膀到膝蓋的好球帶。
二、打擊、跑壘規定
1、打擊者及進攻隊須踩橘色壘包,守備隊踩白色壘包。
2、一定要揮棒打擊,不可犧牲觸擊,違者判好球一個。
3、上壘後可踩白色壘包,不可盜壘或離壘違者判出局。
4、跑壘員必須在打擊者打到球後才可離壘前進。
5、投手暴投而捕手漏接,跑壘員不可以前進到下一壘。
三、裝備器材規定
1、球棒及安全球需用協會指定HIDO泡棉製安全器材。
2、守備隊只用雙手接球,不可用棒球手套或帽子接球。
3、不可穿金屬釘鞋,一般球鞋或膠製顆粒鞋均可。
四、上壘與出局
1、四壞球保送一壘,三好球判出局,三出局換隊攻擊。
2、守備員將球傳球出場外,所有跑壘員加保送一個壘。
五、勝負判定
正式比賽採9人制打6局限1小時,得分多的隊伍獲勝。 若滿1個小時後仍未賽完,以最後一局比數判定勝負。
註:
1、裁判採1人制,開賽及結束後一定要在本壘前列隊敬禮。
2、棒球是紳士運動請教練勿隨便抗議,若有球員或教練罵人及說髒話,裁判可立判球監1局換人上場,累犯驅逐出場。
3、正式比賽採9人制,投手也要下場打擊,沒有指定打擊。
4、若成人與兒童(父母及子女)同隊比賽,採成人距離比賽。
而小學4年級以下的採用打擊座揮棒比賽,4年級以上的採用投手鐘擺投球比賽
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樂樂棒球協會 http://www.chba.org.tw/ 理事長莊老師是個很好的人喔
樂樂棒球規則簡介
一、球場及用具
1.比賽場地
A.活動區域:
校內-體育館、活動中心、
田徑場、綜合球場。
校外-社區公園、活動廣場、
簡易球場、標準球場。
B.場地性質:
水泥場地、草地場地、PU場地、
紅土場地、綜合場地。
2.場地規定
A.壘間距離、投球距離、全壘打距離之分級規定如下表:
級適用對象壘距投距全壘打備註
1幼稚園組12m7m30m採用投手制或擊球座
兩種方式均為適用。
2國小年級15m9m40m
3國中以上18m11m50m
B.擊球區:位於本壘板兩側,長1.82公尺(6呎),寬1.22公尺(4呎)之兩個矩形。
C.其他:界內區、界外區、捕手區、壘指導區、次擊球區、死球區(場外)。
3.器材服裝
A.器材包括:雙色本壘板、雙色壘包(壘板)、投手板、樂樂球、樂樂球棒、擊球座。
B.不可使用棒壘球手套,不須穿戴護具和頭盔。
C.球服與帽子應同樣顏色、式樣。不可穿金屬釘鞋、及配戴具危險性飾品手錶等之物品。
二、名詞解釋
1.促請裁決:守隊向裁判員指控攻隊違犯下列違規事實,促請判定該球員出局之行為。
A.打序錯誤 B.違規替補 C.衝過各壘企圖往下一壘前進 D.空過壘
《方法》A、B兩項,以口頭提出;C、D兩項,需傳球到該壘並以口頭提出。
《提出時機》採用擊球座未揮下一次前、或野手未離開內野區前均可提出。
2.違規球員:在場上比賽,沒有向裁判員報准的球員,稱為「違規球員」。如果違規的球隊,主動向主審補報告,則違規消失。如果由被侵犯的球隊,在違規球員上場,採用擊球座已揮擊時,向裁判員提出抗議,則處分該違規球員,本場比賽不得「再上場」,成為「失格球員」。使用「違規球員」的行為,也就是「違規替補」。
3.確實接捕:所謂「確實接捕」係指野手用手確實接到擊球員擊出之球,或野手間的傳球之行為。如果用帽子、口袋或球衣的任何部分接球都不算「確實接捕」。
4.界內球:A.球停止於本壘到一壘或三壘之間的界內區。被宣告「內野無效球」除外。
B.球經由界內區彈跳通過一、三壘壘包上空到其後方外野區者。
C.碰觸一壘、二壘、三壘壘包的球,一壘橘色壘包除外。
D.最初的落地點為外野界內區者。
E.球在界內區或其上空碰觸球員或裁判員者。
F.以飛行狀態飛越球場界內區上空者。
5.界外球:A.球停止在本壘至一壘,或本壘至三壘間的界外區。
B.球從一、三壘之前彈躍通過往外野,觸於界外區或從界外區的上空通過者。
C.球越過一壘或三壘時,最初的落點是在界外區。
D.球在界外區或其上空,碰觸球員或裁判員及任何球場上之異物者。
E.觸著擊球區內之擊球員者。
6.內野無效球:採用擊球座擊球時,當所擊出之球(含受到擊球座干擾)被碰觸或停止於本壘板尖半徑五公尺內之界內區時,為「內野無效球」。主審應適時宣告「NO BATTING」(打擊無效),計一好球,為「比賽停止球」。
7.封殺行為:因擊球員擊出之球後成擊跑員時,前壘上的跑壘員則失去佔有該壘權利,所發生的狀態。【註】樂樂棒球規定,「封殺行為」產生時,各跑壘員一律採強迫進壘。
8.出局:守隊利用三振、接殺、封殺、傳接、踩壘等之刺殺方式,讓擊球員無法上壘或跑壘員無法進壘的行為。【註】樂樂棒球禁止觸殺、夾殺行為,觸殺、夾殺不出局。
9.違規接球:防守球員用帽子或衣服,離開正常部位,去接捕擊出或傳出之球。
10.傳出場外:當比賽進行之中,野手間相互傳球,所造成球傳出死球線外,或成為「障礙球」
時,稱為傳出場外。
11.障礙球:當擊出或傳出之球,被未參與比賽的人碰觸、擋住、控制時,或碰觸到非比賽器材,或非比賽球場之區域內任何物體時,都成為「障礙球」,比賽暫停。
12.妨礙守備:攻隊球員或其球隊人員有阻擋、拖延或擾亂正在處理球之野手的行為。
13.阻礙跑壘:野手手中無持球,或未處理球之行為時,卻阻礙了跑壘員跑壘的行為。
14.雙色壘包規定:
A.擊出之球,除擊中一壘橙色壘包為界外球外,其餘壘包被擊中均為界內球。
B.擊出內野球,產生防守行為時,進攻球員須使用橙色壘包,做為衝壘及返壘用;防守球員必須使用白色壘包,做為防守用。
C.擊出之球,穿飛越內野到外野後,進攻及防守球員均可踏觸任何色之二、三壘壘包,唯防守球員必須讓出另一色壘包,做為進攻球員衝壘及返壘用。
D.衝過各壘的跑壘員,回原壘後則使用白色壘包,做為起始壘包。
三、準備比賽
1.裁判員準備動作:A.要求遵守比賽規則,檢查比賽用具、裝備。
B.確認球場的界線和設備之安全性,將特殊規則向兩隊指導說明。
2.教練準備事項:A.必須在「球員名單」上,依打擊順序填寫先發及預備球員的姓名背號、守位,並做確認及簽名和其背號。
B.教練必須穿著整齊與球隊同色系球服,在球場上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器具。 【罰則】違反者,應先警告改正,如仍故意判總教練「驅逐離場」。
3.球隊規範事項:A.球隊賽前及結束後要列隊敬禮,輸隊應鼓掌致賀。
B.球隊的組成至少九名球員。
C.先發球員在下場後,可「再上場」一次機會,但要回歸原來的打擊棒次。
不可以和原先替補他的預備球員,同時在場上比賽。
【罰則】違反人數不足者,判「奪權比賽」;違反「再上場」者,將處罰該球員「勒令退場」,而列名在攻守名單上的經理或教練亦同。
四、比賽
1.正式比賽比賽總共有六局。攻守選擇決定後,比賽開始前五分鐘,提交打擊順序表。
2.比賽中球員、經理或教練禁止對裁判員、雙方的球員或觀眾惡言惡語、粗話罵人。
【罰則】罰球監一局(經理教練停權、球員則視同替補),嚴重或惡意者可以「驅逐離場」。
3.有三種情況即使跑壘員先回到本壘,得分仍然不算:
A.擊跑員在一壘前出局,造成三人出局。
B.壘上的跑壘員被封殺出局,成為三人出局。
C.前位跑壘員未觸壘而被判出局,成為三人出局。
4.有下列情況時,裁判員可以宣告「奪權比賽」,判定對方獲勝:
A.主審宣告「比賽開始」後,拒絕出場比賽者,或運用策略故意拖延比賽。
B.不理會裁判員警告而一直違規者,或被判「驅逐離場」後,在一段時間內仍不離開。
C.因球員被判「勒令退場」或「驅逐離場」及其他因素,造成人數不足者。
【註】「奪權比賽」的得分是給予無過失之球隊,判為6:0獲勝。
5.面授機宜:每一局中,攻守雙方經理教練,只能各暫停一次入場與球員面授交談。
【罰則】若經理教練堅持再一次面授時,則判「驅逐離場」。
五、投手
1.採用擊球座時,投手不必投球視同為野手,但防守區域必須位於相對投手位置。
2.在球未被揮擊之前,各野手(除捕手外)不可超越投手板做趨前防守之行為。
【罰則】違者警告,屢勸不聽則強迫換離內野守備位置。
六、擊球員
1.擊球員在出局或上壘後就完成打擊任務,但不可有甩棒之危險動作出現。
【罰則】發生甩棒時先警告(不出局,妨礙守備除外),嚴重則「勒令退場」。
2.「打擊順序」錯誤
A.打序表之正位擊球員,未上場打擊,而由其他擊球員上場完成打擊時,在採用擊球座,次位擊球員未揮擊前,守隊提出「促請裁決」時,則正位擊球員會被宣判出局,代替打擊的球員打擊後所造成的進壘與得分都無效,包括擊出內野滾地球造成壘上跑壘員被封殺的情況。
B.非正位擊球員未完成打擊時,正位擊球員可承續已有的好壞球數。
C.非正位擊球員完成打擊後,採用擊球座,次位擊球員已揮擊前,無提出「促請裁決」時,非正位擊球員被承認為正位擊球員,而打擊也按往後的順序繼續進行。
D.裁判員如發現打擊錯誤,不能主動提醒攻守雙方,屬於「促請裁決」行為。
3.擊球員(擊跑員)出局:(禁止滑壘)
A.採用擊球座打擊時,只能揮擊三次,未能擊出有效球時。
B.「打擊順序」錯誤,被守隊提出「促請裁決」時。
C.界內外飛球被野手「確實接捕」時,為「比賽停止球」。
D.擊跑員在進觸一壘前,如果被防守球員拿球碰觸一壘壘包時。
E.「妨礙守備」發生時。
4.擊球員可以進壘:(野手禁止觸殺、夾殺)
A.界內飛球飛越過所規定之全壘打距離,擊球員只要合法循觸各壘,可獲得全壘打。
B.野手用帽子等身上衣物故意丟擲碰觸擊出之界內球,此時仍是「比賽進行中」。擊球員上到三壘後,亦可負險回本壘。
C.界內飛球飛越過少於所規定之全壘打距離,擊球員可進至二壘。
D.界內球落地後彈出場外,或夾在圍牆等物時,擊球員及跑壘員各進兩個壘。
E.界內球落地後,因為野手的碰觸而彈出場外,擊球員及跑壘員各進兩個壘。
F.界內飛球,因為野手的碰觸而彈至界外觀眾看台,擊球員可以上二壘。
G.界內球於野手未處理前碰觸到跑壘員或裁判員時,擊球員上一壘,但碰觸球的跑壘員出
局。若通過或碰觸野手再碰到跑壘員或裁判員,此時屬於「比賽進行中」。
七、跑壘員
1.跑壘員出局:(禁止滑壘、盜壘、違規離壘)
A.擊出之球出現「封殺行為」時,跑壘員均強迫進壘,野手只要在其上壘前持球觸壘即可。
B.比賽中,野手將球傳到跑壘員欲負險前往或返回之壘位時,只要在其上壘前持球觸壘即可。
C.兩位跑壘員佔同一壘位,前位跑壘員有權佔有該壘,在球到達該壘時,後位跑壘員則出局。
D.比賽中,同一個壘位同時出現兩位跑壘員將出局時,在球到達該壘時,以最接近本壘的跑壘員為出局對象。
E.在前位跑壘員未出局前,後位跑壘員超越前位跑壘員時(包括全壘打、暴傳或彈跳到場外的安打),則後位跑壘員出局。逆向跑壘時亦同。
F.界內球未觸及或未通過內野手前,被跑壘員在界內區觸球,或發生「妨礙守備」時。
G.比賽中,跑壘員可衝過各壘壘包,但企圖往下一壘時,被「促請裁決」後,將被判出局。
H.擊球員未擊中球之前,跑壘員提早離開該壘,形成「違規離壘」時。
I.跑壘員空過各壘時或回本壘沒有觸壘時,被「促請裁決」後,將被判出局。
2.跑壘員可以進壘:(野手禁止觸殺、夾殺)
A.野手用帽子等身上衣物故意丟擲碰傳出之球,跑壘員給予兩個壘後,亦可負險回本壘。
B.把球傳出場外、球員休息處或夾在鐵絲網上時,屬於「比賽停止球」,給予兩個壘。
C.當發生妨礙跑壘時,裁判員應宣告或做出「妨礙跑壘」的手勢。相關說明如下:
a.對於被妨礙之跑壘員採取防守行為或擊跑員未觸一壘前受到妨礙時,裁判員應宣告「暫停」(雙手高舉),然後判定野手妨礙跑壘。在這種情況下,壘上跑壘員至少進一壘,而裁判員也可根據情況,判定壘上跑壘員如果沒有受到妨礙時,可到達的壘位。
b.於比賽進行時,野手未對受到妨礙之跑壘員採取守備行為時,被妨礙的跑壘員可以冒險搶攻更多的壘,但如果被「刺殺」時,那麼出局是要成立的。
八、比賽進行中與比賽停止
1.下列情況為「比賽停止」,屬於死球。(跑壘員得返回原壘)
A.採用「觸擊」時,及宣告「好球」、「內野無效球」、「界外球」時。
B.界內球未經碰觸或未通過內野手前,在界內區被跑壘員觸及時。
C.飛球被接殺或「故意接落」時,及發生「妨礙守備」時。
D.跑壘員「違規離壘」,或「阻礙跑壘」、「協助跑壘」行為告一段落時。
E.球出場外或形成「障礙球」,及裁判宣告「暫停」,或死球「促請裁決」時。
2.下列情況為「比賽進行中」,屬於活球。
A.主審宣告「比賽開始」(PLAY),及跑壘員被傳接、踩壘出局或封殺出局時。
B.當界內球,經碰觸或通過內野手後,在界內區擊中裁判或跑壘員時。
C.傳出之球,擊中場內比賽人員,或仍在場內、死球線以內時。
D.後位跑壘員超越前位跑壘員,被宣告出局時。
E.擊出或傳出之球,發生「違規接球」,而跑壘員已到達授與壘位時。
F.「阻礙跑壘」、「協助跑壘」行為存在,而狀況仍持續進行之中時。
G.裁判尚未宣告「暫停」,及合法提出活球「促請裁決」時。
3.延遲死球:為了維持比賽順暢的進行,對於A.「阻礙跑壘」B.「協助跑壘」C.「違規接球」 之三種狀況,並不當場宣告「暫停」,造成過程中斷,僅由裁判比出「遲死球」手勢,有時加上適當的宣告,提醒攻守雙方,在狀況告一段落時,視情形發展,宣告「比賽暫停」加以適當判決,或維持比賽繼續進行中。
一、球場及用具
1.比賽場地
A.活動區域:
校內-體育館、活動中心、
田徑場、綜合球場。
校外-社區公園、活動廣場、
簡易球場、標準球場。
B.場地性質:
水泥場地、草地場地、PU場地、
紅土場地、綜合場地。
2.場地規定
A.壘間距離、投球距離、全壘打距離之分級規定如下表:
級適用對象壘距投距全壘打備註
1幼稚園組12m7m30m採用投手制或擊球座
兩種方式均為適用。
2國小年級15m9m40m
3國中以上18m11m50m
B.擊球區:位於本壘板兩側,長1.82公尺(6呎),寬1.22公尺(4呎)之兩個矩形。
C.其他:界內區、界外區、捕手區、壘指導區、次擊球區、死球區(場外)。
3.器材服裝
A.器材包括:雙色本壘板、雙色壘包(壘板)、投手板、樂樂球、樂樂球棒、擊球座。
B.不可使用棒壘球手套,不須穿戴護具和頭盔。
C.球服與帽子應同樣顏色、式樣。不可穿金屬釘鞋、及配戴具危險性飾品手錶等之物品。
二、名詞解釋
1.促請裁決:守隊向裁判員指控攻隊違犯下列違規事實,促請判定該球員出局之行為。
A.打序錯誤 B.違規替補 C.衝過各壘企圖往下一壘前進 D.空過壘
《方法》A、B兩項,以口頭提出;C、D兩項,需傳球到該壘並以口頭提出。
《提出時機》採用擊球座未揮下一次前、或野手未離開內野區前均可提出。
2.違規球員:在場上比賽,沒有向裁判員報准的球員,稱為「違規球員」。如果違規的球隊,主動向主審補報告,則違規消失。如果由被侵犯的球隊,在違規球員上場,採用擊球座已揮擊時,向裁判員提出抗議,則處分該違規球員,本場比賽不得「再上場」,成為「失格球員」。使用「違規球員」的行為,也就是「違規替補」。
3.確實接捕:所謂「確實接捕」係指野手用手確實接到擊球員擊出之球,或野手間的傳球之行為。如果用帽子、口袋或球衣的任何部分接球都不算「確實接捕」。
4.界內球:A.球停止於本壘到一壘或三壘之間的界內區。被宣告「內野無效球」除外。
B.球經由界內區彈跳通過一、三壘壘包上空到其後方外野區者。
C.碰觸一壘、二壘、三壘壘包的球,一壘橘色壘包除外。
D.最初的落地點為外野界內區者。
E.球在界內區或其上空碰觸球員或裁判員者。
F.以飛行狀態飛越球場界內區上空者。
5.界外球:A.球停止在本壘至一壘,或本壘至三壘間的界外區。
B.球從一、三壘之前彈躍通過往外野,觸於界外區或從界外區的上空通過者。
C.球越過一壘或三壘時,最初的落點是在界外區。
D.球在界外區或其上空,碰觸球員或裁判員及任何球場上之異物者。
E.觸著擊球區內之擊球員者。
6.內野無效球:採用擊球座擊球時,當所擊出之球(含受到擊球座干擾)被碰觸或停止於本壘板尖半徑五公尺內之界內區時,為「內野無效球」。主審應適時宣告「NO BATTING」(打擊無效),計一好球,為「比賽停止球」。
7.封殺行為:因擊球員擊出之球後成擊跑員時,前壘上的跑壘員則失去佔有該壘權利,所發生的狀態。【註】樂樂棒球規定,「封殺行為」產生時,各跑壘員一律採強迫進壘。
8.出局:守隊利用三振、接殺、封殺、傳接、踩壘等之刺殺方式,讓擊球員無法上壘或跑壘員無法進壘的行為。【註】樂樂棒球禁止觸殺、夾殺行為,觸殺、夾殺不出局。
9.違規接球:防守球員用帽子或衣服,離開正常部位,去接捕擊出或傳出之球。
10.傳出場外:當比賽進行之中,野手間相互傳球,所造成球傳出死球線外,或成為「障礙球」
時,稱為傳出場外。
11.障礙球:當擊出或傳出之球,被未參與比賽的人碰觸、擋住、控制時,或碰觸到非比賽器材,或非比賽球場之區域內任何物體時,都成為「障礙球」,比賽暫停。
12.妨礙守備:攻隊球員或其球隊人員有阻擋、拖延或擾亂正在處理球之野手的行為。
13.阻礙跑壘:野手手中無持球,或未處理球之行為時,卻阻礙了跑壘員跑壘的行為。
14.雙色壘包規定:
A.擊出之球,除擊中一壘橙色壘包為界外球外,其餘壘包被擊中均為界內球。
B.擊出內野球,產生防守行為時,進攻球員須使用橙色壘包,做為衝壘及返壘用;防守球員必須使用白色壘包,做為防守用。
C.擊出之球,穿飛越內野到外野後,進攻及防守球員均可踏觸任何色之二、三壘壘包,唯防守球員必須讓出另一色壘包,做為進攻球員衝壘及返壘用。
D.衝過各壘的跑壘員,回原壘後則使用白色壘包,做為起始壘包。
三、準備比賽
1.裁判員準備動作:A.要求遵守比賽規則,檢查比賽用具、裝備。
B.確認球場的界線和設備之安全性,將特殊規則向兩隊指導說明。
2.教練準備事項:A.必須在「球員名單」上,依打擊順序填寫先發及預備球員的姓名背號、守位,並做確認及簽名和其背號。
B.教練必須穿著整齊與球隊同色系球服,在球場上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器具。 【罰則】違反者,應先警告改正,如仍故意判總教練「驅逐離場」。
3.球隊規範事項:A.球隊賽前及結束後要列隊敬禮,輸隊應鼓掌致賀。
B.球隊的組成至少九名球員。
C.先發球員在下場後,可「再上場」一次機會,但要回歸原來的打擊棒次。
不可以和原先替補他的預備球員,同時在場上比賽。
【罰則】違反人數不足者,判「奪權比賽」;違反「再上場」者,將處罰該球員「勒令退場」,而列名在攻守名單上的經理或教練亦同。
四、比賽
1.正式比賽比賽總共有六局。攻守選擇決定後,比賽開始前五分鐘,提交打擊順序表。
2.比賽中球員、經理或教練禁止對裁判員、雙方的球員或觀眾惡言惡語、粗話罵人。
【罰則】罰球監一局(經理教練停權、球員則視同替補),嚴重或惡意者可以「驅逐離場」。
3.有三種情況即使跑壘員先回到本壘,得分仍然不算:
A.擊跑員在一壘前出局,造成三人出局。
B.壘上的跑壘員被封殺出局,成為三人出局。
C.前位跑壘員未觸壘而被判出局,成為三人出局。
4.有下列情況時,裁判員可以宣告「奪權比賽」,判定對方獲勝:
A.主審宣告「比賽開始」後,拒絕出場比賽者,或運用策略故意拖延比賽。
B.不理會裁判員警告而一直違規者,或被判「驅逐離場」後,在一段時間內仍不離開。
C.因球員被判「勒令退場」或「驅逐離場」及其他因素,造成人數不足者。
【註】「奪權比賽」的得分是給予無過失之球隊,判為6:0獲勝。
5.面授機宜:每一局中,攻守雙方經理教練,只能各暫停一次入場與球員面授交談。
【罰則】若經理教練堅持再一次面授時,則判「驅逐離場」。
五、投手
1.採用擊球座時,投手不必投球視同為野手,但防守區域必須位於相對投手位置。
2.在球未被揮擊之前,各野手(除捕手外)不可超越投手板做趨前防守之行為。
【罰則】違者警告,屢勸不聽則強迫換離內野守備位置。
六、擊球員
1.擊球員在出局或上壘後就完成打擊任務,但不可有甩棒之危險動作出現。
【罰則】發生甩棒時先警告(不出局,妨礙守備除外),嚴重則「勒令退場」。
2.「打擊順序」錯誤
A.打序表之正位擊球員,未上場打擊,而由其他擊球員上場完成打擊時,在採用擊球座,次位擊球員未揮擊前,守隊提出「促請裁決」時,則正位擊球員會被宣判出局,代替打擊的球員打擊後所造成的進壘與得分都無效,包括擊出內野滾地球造成壘上跑壘員被封殺的情況。
B.非正位擊球員未完成打擊時,正位擊球員可承續已有的好壞球數。
C.非正位擊球員完成打擊後,採用擊球座,次位擊球員已揮擊前,無提出「促請裁決」時,非正位擊球員被承認為正位擊球員,而打擊也按往後的順序繼續進行。
D.裁判員如發現打擊錯誤,不能主動提醒攻守雙方,屬於「促請裁決」行為。
3.擊球員(擊跑員)出局:(禁止滑壘)
A.採用擊球座打擊時,只能揮擊三次,未能擊出有效球時。
B.「打擊順序」錯誤,被守隊提出「促請裁決」時。
C.界內外飛球被野手「確實接捕」時,為「比賽停止球」。
D.擊跑員在進觸一壘前,如果被防守球員拿球碰觸一壘壘包時。
E.「妨礙守備」發生時。
4.擊球員可以進壘:(野手禁止觸殺、夾殺)
A.界內飛球飛越過所規定之全壘打距離,擊球員只要合法循觸各壘,可獲得全壘打。
B.野手用帽子等身上衣物故意丟擲碰觸擊出之界內球,此時仍是「比賽進行中」。擊球員上到三壘後,亦可負險回本壘。
C.界內飛球飛越過少於所規定之全壘打距離,擊球員可進至二壘。
D.界內球落地後彈出場外,或夾在圍牆等物時,擊球員及跑壘員各進兩個壘。
E.界內球落地後,因為野手的碰觸而彈出場外,擊球員及跑壘員各進兩個壘。
F.界內飛球,因為野手的碰觸而彈至界外觀眾看台,擊球員可以上二壘。
G.界內球於野手未處理前碰觸到跑壘員或裁判員時,擊球員上一壘,但碰觸球的跑壘員出
局。若通過或碰觸野手再碰到跑壘員或裁判員,此時屬於「比賽進行中」。
七、跑壘員
1.跑壘員出局:(禁止滑壘、盜壘、違規離壘)
A.擊出之球出現「封殺行為」時,跑壘員均強迫進壘,野手只要在其上壘前持球觸壘即可。
B.比賽中,野手將球傳到跑壘員欲負險前往或返回之壘位時,只要在其上壘前持球觸壘即可。
C.兩位跑壘員佔同一壘位,前位跑壘員有權佔有該壘,在球到達該壘時,後位跑壘員則出局。
D.比賽中,同一個壘位同時出現兩位跑壘員將出局時,在球到達該壘時,以最接近本壘的跑壘員為出局對象。
E.在前位跑壘員未出局前,後位跑壘員超越前位跑壘員時(包括全壘打、暴傳或彈跳到場外的安打),則後位跑壘員出局。逆向跑壘時亦同。
F.界內球未觸及或未通過內野手前,被跑壘員在界內區觸球,或發生「妨礙守備」時。
G.比賽中,跑壘員可衝過各壘壘包,但企圖往下一壘時,被「促請裁決」後,將被判出局。
H.擊球員未擊中球之前,跑壘員提早離開該壘,形成「違規離壘」時。
I.跑壘員空過各壘時或回本壘沒有觸壘時,被「促請裁決」後,將被判出局。
2.跑壘員可以進壘:(野手禁止觸殺、夾殺)
A.野手用帽子等身上衣物故意丟擲碰傳出之球,跑壘員給予兩個壘後,亦可負險回本壘。
B.把球傳出場外、球員休息處或夾在鐵絲網上時,屬於「比賽停止球」,給予兩個壘。
C.當發生妨礙跑壘時,裁判員應宣告或做出「妨礙跑壘」的手勢。相關說明如下:
a.對於被妨礙之跑壘員採取防守行為或擊跑員未觸一壘前受到妨礙時,裁判員應宣告「暫停」(雙手高舉),然後判定野手妨礙跑壘。在這種情況下,壘上跑壘員至少進一壘,而裁判員也可根據情況,判定壘上跑壘員如果沒有受到妨礙時,可到達的壘位。
b.於比賽進行時,野手未對受到妨礙之跑壘員採取守備行為時,被妨礙的跑壘員可以冒險搶攻更多的壘,但如果被「刺殺」時,那麼出局是要成立的。
八、比賽進行中與比賽停止
1.下列情況為「比賽停止」,屬於死球。(跑壘員得返回原壘)
A.採用「觸擊」時,及宣告「好球」、「內野無效球」、「界外球」時。
B.界內球未經碰觸或未通過內野手前,在界內區被跑壘員觸及時。
C.飛球被接殺或「故意接落」時,及發生「妨礙守備」時。
D.跑壘員「違規離壘」,或「阻礙跑壘」、「協助跑壘」行為告一段落時。
E.球出場外或形成「障礙球」,及裁判宣告「暫停」,或死球「促請裁決」時。
2.下列情況為「比賽進行中」,屬於活球。
A.主審宣告「比賽開始」(PLAY),及跑壘員被傳接、踩壘出局或封殺出局時。
B.當界內球,經碰觸或通過內野手後,在界內區擊中裁判或跑壘員時。
C.傳出之球,擊中場內比賽人員,或仍在場內、死球線以內時。
D.後位跑壘員超越前位跑壘員,被宣告出局時。
E.擊出或傳出之球,發生「違規接球」,而跑壘員已到達授與壘位時。
F.「阻礙跑壘」、「協助跑壘」行為存在,而狀況仍持續進行之中時。
G.裁判尚未宣告「暫停」,及合法提出活球「促請裁決」時。
3.延遲死球:為了維持比賽順暢的進行,對於A.「阻礙跑壘」B.「協助跑壘」C.「違規接球」 之三種狀況,並不當場宣告「暫停」,造成過程中斷,僅由裁判比出「遲死球」手勢,有時加上適當的宣告,提醒攻守雙方,在狀況告一段落時,視情形發展,宣告「比賽暫停」加以適當判決,或維持比賽繼續進行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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